办理条件
1.持有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2.持有A、B类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3.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4.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办理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5.白底免冠正面彩色近照3张
6.收存接受教育的凭证(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所需)
温馨提示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车所管办理年审手续
2.车管所工作人员核查累积记分情况,以及是否具有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打印回执交申请人。
办理地址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