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办理公证员执业审核
公证员执业审核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4、《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
二、许可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九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三、办理程序
《公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四、办理时限
1、《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五)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公证员任职报审表(一般任职)》、《公证员任职报审表(特许任职)》(可向省司法厅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