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3、服从兵役满2年的;
4、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的;
5、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
6、患病不能评定残疾等级,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驻军医院证明,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7、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8、因国家建设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同意接收并批准退出现役的;
9、士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证明确需本人退出现役的;
10、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受理材料
1、《非农入伍通知书》原件;
2、《非农优待安置证》原件(2002年冬季以后入伍);
3、入伍前非农户口证明;
4、父母亲工作单位证明(无业的持居委会证明);
5、入伍前是农业户口,需要安置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受理流程
1、移交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2、接收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3、安置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受理机构